论《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重要意义及影响
更新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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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2020年4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发布,这对维护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捍卫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战略影响深远。
 

一、《审查办法》是中国政府综合施策,坚决维护自身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利益的坚定意志体现

从全球来看,美、英、俄、德、澳等西方国家早已纷纷建立了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已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防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的通行做法。但在国际社会上,总有部分别有用心的国家和政客戴着傲慢、偏见的有色眼镜看中国,认为中国发展起来就是一种“威胁”,无论中国采取何种政策,总指责说是“游离于世界通行规则之外”,并常常以天方夜谭的论调,把中国描绘成歌德《浮士德》中的“墨菲斯托”,甚至故意下绊子、挑事端,引发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和政策的误解、猜疑与忌惮。
正所谓,“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网络安全审查不仅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世界通行做法,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从2014年5月,中国正式宣布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以来,经过《国家安全法》的立法确立,《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的强化确认,到《网络安全法》的明确细化,再到《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的探索试行,在这整整六年的时间中,中国全力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积累了关于网络安全审查的丰富经验,修正完善了试行办法中的欠妥之处与工作不足,最终于2020年4月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审查办法》的如期出台表明,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力争把风险化解在源头,不让小风险演化为大风险等重大问题上,中国政府的原则与政策始终是一贯的、坚定的,不为任何外部因素所动,不为任何外部干扰所撼。同时,我们有足够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支撑我们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构筑起安全防线与重要利器,不断推动网络安全审查工作行稳致远,为建设网络强国夯实根基、纵深迈进。

 

二、《审查办法》是中国政府厉行法治,深入推进依法治网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工程体现

中国自古强调,“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历史经验看,世界上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而是落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密切相关。因此,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网不仅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更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与重大战略问题。
此次,《审查办法》的出台是国家针对网络安全风险的主动防御行为,更是贯彻《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的具体落地措施。《审查办法》全文共有二十二条。在立法宗旨上,明确了是为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而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在机制规范上,明确确立在中央网信委的领导下,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等12部委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打破了过去网络安全治理的孤岛现象,集中资源、形成合力,不断强化依法治网的协同机制建设;在实施操作上,明确规定了审查工作的预期目标、重点对象、审查流程、实施路径及责任义务等重要内容,确保了网络安全审查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在客观公正上,赋予了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职责,确保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障。
《审查办法》的颁布实施表明,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规,网无法不兴。法治体系作为法治建设的“纲”,具有“举一纲而万目张”的带动效应,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骨干工程。因此,在强化依法治网,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法律保障等问题上,中国政府始终秉承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战略定力和未雨绸缪的底线思维,通过加强网络安全审查等重点领域的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而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及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能真正成为依法治网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与坚定捍卫者。

 

三、《审查办法》是中国政府一以贯之,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相互关系的政治智慧体现

当前,中国同世界的互动越来越紧密,机遇共享、命运与共的关系日益凸显。并且,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中国发展的主动、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动,是中国不断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致胜法宝。因此,对外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更是中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审查办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就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即“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不是要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我们欢迎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没有改变”。特别是与美、澳、印等国频频利用网络安全审查针对特定国家、采取特定手段、以达特定目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始终坚持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网络安全审查不是某些国家口中的所谓“政策工具”,它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或服务搞任何歧视性政策,对待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均等量齐观、一视同仁。
但与此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中国的对外开放就绝不可能是无章无序的混乱开放,而是建立在遵守中国法律、确保国家安全基础上的安全有序开放。诚如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所比喻,改革开放就如同打开一扇窗户,在透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飞进不少苍蝇蚊子,这时我们该做的就是要给窗户安上一扇纱窗,将苍蝇蚊子隔离在外,让新鲜空气真正透进来。
此次,《审查办法》的适时出台,就是国家为网络安全,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安装上了迫切需要的那扇“纱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在涉及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核心问题上,中国政府已经划出了红线,亮明了底线;但划出“红线”,绝非设置“屏障”;安上“纱窗”,更非矗立“围墙”,只要相关产品或服务严格符合中国网络安全的标准与要求,就都可以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使用,英雄不问出处。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0年第5期)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2020年4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发布,这对维护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捍卫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战略影响深远。
 

一、《审查办法》是中国政府综合施策,坚决维护自身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利益的坚定意志体现

从全球来看,美、英、俄、德、澳等西方国家早已纷纷建立了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已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防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的通行做法。但在国际社会上,总有部分别有用心的国家和政客戴着傲慢、偏见的有色眼镜看中国,认为中国发展起来就是一种“威胁”,无论中国采取何种政策,总指责说是“游离于世界通行规则之外”,并常常以天方夜谭的论调,把中国描绘成歌德《浮士德》中的“墨菲斯托”,甚至故意下绊子、挑事端,引发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和政策的误解、猜疑与忌惮。
正所谓,“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网络安全审查不仅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世界通行做法,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从2014年5月,中国正式宣布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以来,经过《国家安全法》的立法确立,《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的强化确认,到《网络安全法》的明确细化,再到《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的探索试行,在这整整六年的时间中,中国全力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积累了关于网络安全审查的丰富经验,修正完善了试行办法中的欠妥之处与工作不足,最终于2020年4月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审查办法》的如期出台表明,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力争把风险化解在源头,不让小风险演化为大风险等重大问题上,中国政府的原则与政策始终是一贯的、坚定的,不为任何外部因素所动,不为任何外部干扰所撼。同时,我们有足够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支撑我们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构筑起安全防线与重要利器,不断推动网络安全审查工作行稳致远,为建设网络强国夯实根基、纵深迈进。

 

二、《审查办法》是中国政府厉行法治,深入推进依法治网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工程体现

中国自古强调,“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历史经验看,世界上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而是落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密切相关。因此,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网不仅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更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与重大战略问题。
此次,《审查办法》的出台是国家针对网络安全风险的主动防御行为,更是贯彻《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的具体落地措施。《审查办法》全文共有二十二条。在立法宗旨上,明确了是为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而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在机制规范上,明确确立在中央网信委的领导下,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等12部委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打破了过去网络安全治理的孤岛现象,集中资源、形成合力,不断强化依法治网的协同机制建设;在实施操作上,明确规定了审查工作的预期目标、重点对象、审查流程、实施路径及责任义务等重要内容,确保了网络安全审查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在客观公正上,赋予了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职责,确保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障。
《审查办法》的颁布实施表明,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规,网无法不兴。法治体系作为法治建设的“纲”,具有“举一纲而万目张”的带动效应,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骨干工程。因此,在强化依法治网,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法律保障等问题上,中国政府始终秉承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战略定力和未雨绸缪的底线思维,通过加强网络安全审查等重点领域的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而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及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能真正成为依法治网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与坚定捍卫者。

 

三、《审查办法》是中国政府一以贯之,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相互关系的政治智慧体现

当前,中国同世界的互动越来越紧密,机遇共享、命运与共的关系日益凸显。并且,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中国发展的主动、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动,是中国不断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致胜法宝。因此,对外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更是中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审查办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就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即“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不是要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我们欢迎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没有改变”。特别是与美、澳、印等国频频利用网络安全审查针对特定国家、采取特定手段、以达特定目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始终坚持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网络安全审查不是某些国家口中的所谓“政策工具”,它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或服务搞任何歧视性政策,对待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均等量齐观、一视同仁。
但与此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中国的对外开放就绝不可能是无章无序的混乱开放,而是建立在遵守中国法律、确保国家安全基础上的安全有序开放。诚如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所比喻,改革开放就如同打开一扇窗户,在透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飞进不少苍蝇蚊子,这时我们该做的就是要给窗户安上一扇纱窗,将苍蝇蚊子隔离在外,让新鲜空气真正透进来。
此次,《审查办法》的适时出台,就是国家为网络安全,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安装上了迫切需要的那扇“纱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在涉及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核心问题上,中国政府已经划出了红线,亮明了底线;但划出“红线”,绝非设置“屏障”;安上“纱窗”,更非矗立“围墙”,只要相关产品或服务严格符合中国网络安全的标准与要求,就都可以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使用,英雄不问出处。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0年第5期)